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协租NO:2003/2004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20楼03、04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共103473.30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10657元/月计算)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共43380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管理费、公摊水电费(按4090元/月计算)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11月租金、管理费的滞纳金共4262.7元及电费2037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八、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5838元归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

九、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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