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人民币290743.43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90743.43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1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三、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5元,由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负担2747元,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负担部分径付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元,由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负担600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4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固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径付上诉人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吉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御花园管理处。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