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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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金额58263.5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03元,由申请人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