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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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麻江县惠通租车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麻江县惠通租车行支行租金6,7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