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