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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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必优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9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12月29日到2019年12月27日期间利息4469550元;罚息以498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复利以446955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利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金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必优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金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14元,由被告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必优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耀宇 审 判 员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永慧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