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道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326执恢10号 巴灯、巴青旺修、昂旺洛日(申请执行人)、李云贵、卢雪松(被执行人): 巴灯、巴青旺修、昂旺洛日与李云贵、卢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4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卢雪松名下位于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的房产,在我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变卖该房产方式来解决本案,执行到位2010960.00元,其中我院已于2021年6月2日将申请执行款540000.00元转付给巴灯、巴青旺修、昂旺洛日(申请执行人);在房产转户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雪松欠康定市自然资源局税款22484.00元由申请人巴青旺修垫付,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垫付款22484.00元交付申请人巴青旺修;我院接到康定市人民法院参与案款分配函,于2021年7月2日将案款859885.05元转付至康定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剩余款项588590.95元,已于2021年7月1日退还给被执行人卢雪松。 至此,巴灯、巴青旺修、昂旺洛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332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