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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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泰州鑫世纪明珠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