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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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15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常缨名下70万元等值的中信资本-铂睿壹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上诉人***所有(以2015年8月31日份额价值计算); 三、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将上述第二项投资份额变更至上诉人***名下,中信资管公司应予配合; 四、如中信资本-铂睿壹号资产管理计划经清算产生投资收益,则***应当在收到投资收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第二项投资份额的净收益的5%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共计216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