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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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1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杨鸿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岛市海运局退休工人,住***。 被执行人:杨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孙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杨鸿宝与被执行人杨斌、孙朝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2020)鲁0213执1151号案立案执行,现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斌、孙朝霞已履行完毕(2019)鲁021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