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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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8869.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鉴定费3387元,合计4106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从应返还被告泰州市城光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垫付款中扣减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