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926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苏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范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6月21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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