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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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恢504号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安汉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交纳,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恢5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19年9月17日结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