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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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恢504号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安汉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交纳,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恢5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19年9月17日结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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