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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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黑04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9-9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