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361号

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桂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庆敏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燕(代)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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