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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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350.39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