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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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大洼县荣兴农场 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545242元,利息、罚息合计5339905.13元。并以本金565452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10月12日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给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对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 五、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726元,由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