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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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执224号 被执行人孙振生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晋0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振生主动将诉讼费4625元缴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晋0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孙振生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