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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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402民催1号 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达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848、票面金额伍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和勋 审判员李渡宣 审判员段明鑫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慧黎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