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402民催1号

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达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848、票面金额伍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凌钢锦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和勋

审判员李渡宣

审判员段明鑫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慧黎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