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86438号关于第31603517号“欧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1603517号“欧亚”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