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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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7元,由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