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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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淄博建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地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票据款60万元,并支付上述票据款自到期日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