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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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春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春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洛阳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23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2350元的9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以32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32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由被告唐山春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