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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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 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84,825元,及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84,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收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轩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724.13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5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42,224.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