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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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39840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08元(依判决款项398405.02元得出)由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待全部判决后,再予以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