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钛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钛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5,632.80元;

二、被告浙江钛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205,63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1.85元,由被告浙江钛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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