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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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的数量为20万片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合同》于2020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577,980元; 三、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88,530元; 四、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后十日内将由广汉市卫生健康局签收的22,700只口罩退还给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运费由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322.09元,保全费4,942.09元,合计11,264.18元,由原告上海东戈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52.25元,由被告饮乐康**物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负担8,51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