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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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16,979.43元、利息40,666.4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罚息74,076.82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16,97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75元,减半收取计2,417.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