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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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强险赔偿款112785元。 二、限被告佳木斯万隆华宇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428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64元,由原告***、***、***、***、***、***负担2629元,被告佳木斯万隆华宇恒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135元。(六原告已预付受理费,被告佳木斯万隆华宇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六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