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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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安邦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金侠、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安邦门业有限公司货款24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安邦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元,保全费1889元,由被告王金侠、赵鹏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王金侠、赵鹏将上述费用随案款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