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商祺工贸有限公司
徐州仁慈辅助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商祺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6873元、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297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0元、公告费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体检费157元、交通费1206.2元。以上费用合计212219.2元,扣除已付48450元,余款163769.2元被告徐州商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梅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

书记员张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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