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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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徐鸿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利息311,666.67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和利息之和30,311,666.67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三、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对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小鲜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被告***对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鸿轩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22.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422.69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