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雷鸣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雷鸣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7738元及利息(以2773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徐州雷鸣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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