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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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佳铭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20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涛与被执行人河南卓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6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卓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建涛货款144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卓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建涛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卓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1)豫16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建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1)豫16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