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件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24执1853号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吴全齐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迟威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4执1853号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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