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4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明亮、鲁想、郑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周仲裁字第00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明亮、鲁想、郑秀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周仲裁字第005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周仲裁字第00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