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华宇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临沂市华宇化工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7-8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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