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346,579元[其中:1、本息6,740,000元;2、实现债权费用共计50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1,392元;4、执行费65,187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