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1执保51号

申请人禹配琴,被申请人刘喜悦:

申请人禹配琴与被申请人刘喜悦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应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刘喜悦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农业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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