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家国食品有限公司 黑山县净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山县净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借款本金7275万元和利息372930.94元及罚息(罚息以本金43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29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款项,被告锦州家国食品有限公司、锦州刘记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308元,由被告黑山县净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