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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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熙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熙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23072.54元、物业费49506.6元、违约金24871.28元、律师费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熙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11920元,由原告徐州熙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