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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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蓬泰置业有限公司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8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为23898.41元、罚息为4.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21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烟台蓬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蓬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8元,减半后收取28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