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山口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息1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1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被告山东山口生物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山口生物公司宿舍楼一号楼四单元一楼东户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