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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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法官助理孙淼 书记员潘文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