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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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17409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钱款205,197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支付以205,19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资金使用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资金使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9元,由***负担2,013元,***负担7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元,由***负担4,026元,***负担1,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