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XXX弄XXX号房屋与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XXX弄XXX号房屋之间的现状绿化隔离带在金属隔离带西半段末端位置处(即上房院鉴﹝2020﹞建鉴字第1121号《鉴定意见书》第6页图5.1-1:隔离带位置示意图标注的Pt20位置)向南平移1.5米,并使平移1.5米后的Pt20位置与Pt17位置之间的绿化隔离带连成直线;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绿化隔离带为界限,拆除其搭建在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XXX弄XXX号房屋绿化隔离带内的观景平台;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JIANGWEI(姜蔚)、***、***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JIANGWEI(姜蔚)、***、***负担22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