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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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天时利医疗科技发展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14日所欠利息为311927.06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鞍山市天时利医疗科技发展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鞍山市天时利医疗科技发展中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共有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产籍号:1的房产)在担保债权的数额6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7元,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654元,由被告***、鞍山市天时利医疗科技发展中心、***、***、***共同承担9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3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鞍山市天时利医疗科技发展中心、***、***、***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