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微山东方泽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拍卖登记在被申请人微山县东方泽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微山湖建材装饰城A8区(A8-201、A8-202、A8-203、A8-204、A8-205、A8-206、A8-207、A8-208、A8-221、A8-222、A8-228)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微山县房权县城字第××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6厘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微山县东方泽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1-6-7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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