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281,000元及利息(以2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劳务费149,000元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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