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货款75,965,815.34元; 二、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3,813,716.56元及以75,965,81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5.898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56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四、如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XX大道XX号XX广场商业办公楼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XX栋XX室的房产[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9,689,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5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1,053.13元,由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